(2015)鄂新洲辛民初字第002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刘某与夏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新洲辛民初字第00213号原告刘某,女,汉族,1980年11月11日出生,四川省盐源县人。被告夏某,男,汉族,1988年10月19日出生,武汉市新洲区人。本院2015年9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与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2015年10月9日,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于劲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