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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新洲辛民初字第002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刘某与夏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新洲辛民初字第00213号原告刘某,女,汉族,1980年11月11日出生,四川省盐源县人。被告夏某,男,汉族,1988年10月19日出生,武汉市新洲区人。本院2015年9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与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2015年10月9日,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于劲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