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法民初字第044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刘德乾与重庆市协心科技有限公司、陈明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乾,重庆市协心科技有限公司,陈明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4402号原告:刘德乾,女,1979年8月29日生,汉族。被告:重庆市协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人民北路69号南3-1。法定代表人:陈明,总经理。被告:陈明,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德乾诉被告重庆市协心科技有限公司、陈明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德乾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德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110元,实际收取110元,由原告刘德乾负担。审 判 长 罗 兰代理审判员 杨 妮人民陪审员 吕继泽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胡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