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催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上海神开石油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其他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神开石油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民催字第14号申请人上海神开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李芳英,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琼,该公司员工。申请人上海神开石油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7月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上海神开石油设备有限公司申请签发的票据号码3010004120451223,收款人为中国石化国际事业有限公司华南招标中心,票面金额人民币50,000元的银行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神开石油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志江审判员 陶文杰审判员 吴 钧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昕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