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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龙民初字第46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刘正强诉河南沪上名家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龙民初字第465-1号原告:刘正强,男,汉族,1978年4月28日生。委托代理人:吴延鹏,王亮亮,洛阳市洛龙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河南沪上名家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孙蕾。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刘正强诉被告河南沪上名家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正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 董 菊代审 判员 :周亚男人民陪审员 :杨丽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焦志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