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28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陈小国、陈庆与大帝永隆(永安)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国,陈庆,大帝永隆(永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2876号原告陈小国,男,198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原告陈庆,女,198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范丁宝、刘春龙,福建永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帝永隆(永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国林路699-20、699-21号。组织机构代码:69660716-8。法定代表人柯金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瑜、许基降。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小国、陈庆与被告大帝永隆(永安)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而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小国、陈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6元(已减半),由原告陈小国、陈庆负担。审判员 钟增贵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彭登攀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