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铁执字第00200~0020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张训年、许晓梅等与安徽荣远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训年,许晓梅,凌莉,安徽荣远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铁执字第00200~00206-1号申请执行人:张训年,男,汉族,1957年11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申请执行人:许晓梅,女,汉族,1976年1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申请执行人:凌莉,女,汉族,1976年2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安徽荣远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法定代表人:舒世发,该公司董事长。本院正在执行的张训年、许晓梅、凌莉与安徽荣远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七件系列执行案件,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张训年、许晓梅、凌莉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荣远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冻结被执行人安徽荣远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350万元银行账户存款款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范红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应梅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