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罗执字第72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李金峰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峰,王培香,谢文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罗执字第725-1号申请执行人李金峰。被执行人王培香。被执行人谢文彬。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依法作出(2015)临罗执字第72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扣押了被执行人王培香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XXX**东风日产牌小型汽车一辆。2015年10月9日,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为由,请求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培香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XXX**东风日产牌小型汽车一辆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培香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XXX**东风日产牌小型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解洪法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彭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