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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执字第72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李金峰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峰,王培香,谢文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罗执字第725-1号申请执行人李金峰。被执行人王培香。被执行人谢文彬。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依法作出(2015)临罗执字第72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扣押了被执行人王培香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XXX**东风日产牌小型汽车一辆。2015年10月9日,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为由,请求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培香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XXX**东风日产牌小型汽车一辆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培香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XXX**东风日产牌小型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解洪法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彭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