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江执字第0135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丁玲与金立志、朱国荣、庐江县建川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江执字第01359-1号申请执行人:丁玲,女,198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庐江县。被执行人:金立志,男,1979年2月2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庐江县。被执行人:朱国荣,男,198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庐江县。被执行人:庐江县建川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法定代表人:马海东,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庐江县人民法院(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166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金立志在银行的存款422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靳真卫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孙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