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11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武汉光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邓春兰与邓春兰、杨奇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光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邓春兰,杨奇,杨玉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1188号原告:武汉光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注册地: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540号,现办公场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当代国际花园办公楼5号楼。法定代表人:黄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万彦文,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蒙天凯,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豹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邓春兰。被告:杨奇。被告:杨玉。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光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邓春兰、杨奇、杨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光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武汉光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已付)。审判员  柳洪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孟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