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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敖民初字第23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赵振国与张文志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振国,张文志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敖民初字第2376号原告赵振国,男,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张文志,男,汉族,农民,住敖汉旗。委托代理人张文才,男,1970年11月18日出生,身份号码1504301970********,汉族,农民,住敖汉旗古鲁板蒿乡头分地村六组。原告赵振国诉被告张文志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振国、被告张文志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文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振国诉称,我与被告争议的土地��古鲁板蒿乡头分地村第六村民组所有,2000年经时任村民组组长程子荣分给我女儿赵美佳的口粮田,分地时通过抓阄我抓到了两边,因我一直在外打工,土地分给我后我一直未耕种,后土地由被告经营了,我母亲曾同被告说“土地先给你们种着,但是我儿子回来要还给我儿子”,被告及其妻子均表示同意。后我要求被告返还争议土地经营权,被告对此拒绝,故我请求判令被告返还我土地。被告张文志辩称,我与原告争议的土地属古鲁板蒿头分地村民委会所有,因分地时将我女儿张贵娥落下了,2001年经村民组长程子荣同意我就在争议地块开始耕种作为补我女儿的口粮田,2004年村委会给全村合法人口补地,村主任高子兴以争议土地抵顶我家新增人口土地,争议土地自2001年起至今一直由我经营管理,期间我对土地进行了治理,我耕种土地时只有1亩多,经治理��现有土地4亩多。2000年我村未调整土地,也未给新增人口补地,我与我妻子未和原告母亲承诺待原告返回家中将土地返还给原告,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故我不同意返还原告土地。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村同组村民,原告家中1998年有新增人口赵美佳,2004年新增人口赵云鹤,被告家中1984年新增人口张贵娥,1990年新增人口张国鹏。原、被告双方争议的地块名称为古鲁板蒿乡头分地村八支渠地块,位于八支渠东侧(土地四至为:东至程玉仓耕地、西至渠、南至小渠、北至小渠)。自2001年至今被告为争议地块实际经营管理人,原告一直未耕种争议地块。原告提交村民组长程子荣证言一份,证言载明:“六组八支渠边是2001年程子荣分给赵振国属赵美佳口粮田,程子荣是队长。特此证明,程子荣,2015年4月1日。”经本院对程子荣询问,其称证明内容为原告书写,签名系其本人书写,证明中称系2001年分给赵美佳土地不属实。另证人程子荣称原、被告争议土地属古鲁板蒿乡头分地村(现新兴村)第六村民组所有,1998年调整土地后,原告与其妻子结婚,其妻子没有土地,故村民组未通过签订合同或台账记载方式同意将位于八支渠树带东侧空地给原告经营,但因该地块位于树带旁,采光较差不利于农作物生长,耕种后收益较小,原告一直未实际耕种。被告将原告被告争议土地进行治理,自2001年耕种至今。村委会、村民组是否为新增人口调整土地、以何种方式调整土地及调整土地时间无法查实,原、被告双方均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古鲁板蒿乡村委会及古鲁板蒿乡头分地村(现新兴村)及原、被告所在村民组组长程子荣对此均无法确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案外人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并��庭审质证,能够认定。本院认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农村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本案中,原、被告对涉案土地权属存在争议,对于争议地块经营权也存在较大分歧,原告称其通过案外人村民组长程子荣获得土地经营权,但其获得土地经营权未经过相应的程序予以明示,经本院询问程子荣未明确原告获得涉案地块经营权,且原告未曾对争议土地进行经营管理,就原告提交证据无法证明其对涉案土地是否享有合法经营权。被告经营涉案土地多年,在庭审中亦未提交其合法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证据。据此,涉案土地的所有权、经营权均存在争议,需实际权利人履行程序,经行政主管部门就权属争议作出处理,再由享���经营权的主体对被告占有涉案地块的行为是否认可作出确认,从根本上解决该纠纷。现原告在未提供证据明确证明取得涉案地合法经营权情况下要求被告返还争议地块,其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对原告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振国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振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佟贵江审 判 员  姚广峰人民陪审员  王淙正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鑫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