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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灌商初字第10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君润商贸有限公司、江苏梅琴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君润商贸有限公司,江苏梅琴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徐君,孙梅君,孙美红,孙梅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灌商初字第1086号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灌云县伊山镇水利路东侧。法定代表人韩金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温树林,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张华,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连云港君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东方花园K型***号。法定代表人孙美红,董事长。被告江苏梅琴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经济开发区滕花苑小区****楼。法定代表人孙梅琴,董事长。被告徐君,居民。被告孙梅君,居民。被告孙美红,居民。被告孙梅琴,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君润商贸有限公司、江苏梅琴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徐君、孙梅君、孙美红、孙梅琴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中,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缴纳诉讼费通知单后七日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办理缓、免预交诉讼费手续。为此,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唐艳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