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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榕法刑初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被告人邢某鸿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揭榕法刑初字第482号公诉机关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邢某鸿,男,1987年7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021987********,汉族,揭阳市榕城区人,初中文化,住揭阳市榕城区。因本案于2014年12月24日被行政拘留,2015年1月7日被强制隔离戒毒,2015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6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看守所。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揭榕检刑诉(2015)4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某鸿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跃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邢某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18日、20日、23日的每天晚上,被告人邢某鸿在其位于揭阳市榕城区新兴街道办事处东郊村食街出租屋二楼205号房内,先后3次容留吸毒人员林某斌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2014年12月24日零时多,邢某鸿、林某斌在该出租屋内被公安机关抓获,民警现场扣押到冰壶、打火机等吸毒工具。经检测:邢某鸿、林某斌的尿液中甲基安非他明类呈阳性。上述事实,被告人邢某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邢某和、陈某琳等人的证言,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图及吸毒现场照片,证据保全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抓获经过证实材料,被告人邢某鸿的供述及身份证实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鸿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邢某鸿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邢某鸿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对被告人邢某鸿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量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邢某鸿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4日起至2015年10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刘少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黄佳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