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沙民初字第006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尚某甲、孙某诉尚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某甲,孙某,尚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沙民初字第00624号原告尚某甲,男,满族,现住辽宁省绥中县荒地镇。原告孙某,女,满族,现住址同上。被告尚某乙,男,满族,现住辽宁省绥中县阳光小区。原告尚某甲、孙某诉被告尚某乙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单东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定于2015年10月8日上午9时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尚某甲、孙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缓交至执行阶段),减半收取50元,邮寄送达费80元,由原告尚某甲、孙某负担。审判员 单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