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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沙民初字第006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尚某甲、孙某诉尚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某甲,孙某,尚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沙民初字第00624号原告尚某甲,男,满族,现住辽宁省绥中县荒地镇。原告孙某,女,满族,现住址同上。被告尚某乙,男,满族,现住辽宁省绥中县阳光小区。原告尚某甲、孙某诉被告尚某乙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单东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定于2015年10月8日上午9时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尚某甲、孙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缓交至执行阶段),减半收取50元,邮寄送达费80元,由原告尚某甲、孙某负担。审判员  单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