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仲审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江苏朝华化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蔡明利申请撤销仲��裁决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仲审字第102号申请人江苏朝华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大道699-8号7幢301室。法定代表人沙继华,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蔡明利,女,汉族,1977年9月4日生。申请人江苏朝华化工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蔡明利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不服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的宁劳人仲案(2015)931号终局裁决,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9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申请人江苏朝华化工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江苏朝华化工有限公司自动撤回申请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江苏朝华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传胜审 判 员 毕艳红代理审判员 吴晓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尹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