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4民初19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许雷诉杨超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雷,杨超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4民初1901号原告许雷,男,197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委托代理人刘志刚,林西县林西镇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超,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雷诉被告杨超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起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欣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邮寄送达费40元,由原告许雷承担。审判员 :刘则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 王 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