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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4民初19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许雷诉杨超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雷,杨超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4民初1901号原告许雷,男,197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委托代理人刘志刚,林西县林西镇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超,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雷诉被告杨超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起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欣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邮寄送达费40元,由原告许雷承担。审判员 :刘则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 王 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