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民初字第25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金华市佳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XX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佳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XX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民初字第2585号原告:金华市佳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童燕燕。委托代理人:章丽芳。被告:XX康,男,194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东阳街**号*幢*单元***室。原告金华市佳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为与被告XX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敬礼独任审判。经审查,原告诉请的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等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金华市佳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本案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敬礼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蔡甪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