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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执字第92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江明波、江增荣、庄惠娥公证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江明波,江增荣,庄惠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920-1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西路81号1-5层。负责人周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林佳智、林奕增,福建明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明波,男,汉族,1965年11月13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江增荣,男,汉族,1992年12月2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庄惠娥,女,汉族,1968年9月11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被执行人江明波、江增荣、庄惠娥公证债权一案,厦门市鹭江公证处于2015年3月27日作出的(2015)厦鹭证执字第00057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本金1700000元及利息尚未受偿。现本院正依法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江明波名下的址于厦门市湖里区华嘉路25号605室房产。因上述房产处置周期较长,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再恢复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厦门市鹭江公证处于2015年3月27日作出的(2015)厦鹭证执字第00057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张艺杰代理审判员  樊 珺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洪福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