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天执恢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何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人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天执恢字第21-1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女,汉族,生于1974年12月18日,广元市朝天区人,初识字,住朝天区。被执行人人何某某,男,汉族,生于1979年11��3日,广元市朝天区人,小学文化,住朝天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2013)朝天民初字第60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何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履行25000元后余款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何某某银行存款8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侯 倩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发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