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新民初字第33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赖大伟与谢洲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大伟,谢洲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新民初字第3373号原告赖大伟,男。被告谢洲,男。本院于2014年7月16日受理原告赖大伟诉被告谢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赖大伟于今日向本院提交了一份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谢洲的诉讼。经审查,你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大伟撤回对被告谢洲的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赖大伟承担。审判长 严 鹏陪审员 常璟璞陪审员 吴晓琼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区慧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