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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一(民)初字第35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李某诉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民)初字第3582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告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卉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杨凤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