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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金民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蒋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金民初字第278号原告:蒋某。委托代理人:赖振国,浙江中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于2015年10月9日以给被告六个月考验期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希望原、被告珍惜机会,重归于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蒋某负担。审 判 长  吴春雪人民陪审员  王 将人民陪审员  陈莉莉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