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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南法执字第76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与林奇光、林艳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执字第76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住所地:茂名市油城五路13号。负责人:张威,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海明、梁凯,该行职员。被执行人林奇光。被执行人林艳珍。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与被执行人林奇光、林艳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茂南法民二初字第5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偿还借款224994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391元、执行费3666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6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南法执字第76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水洋审判员  江锦秀审判员  朱雅贤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朱日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