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民初字第16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初字第1602号原告李某某,男,1985年3月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九台市。委托代理人李殿瑞,男,1958年8月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九台市。被告王某某,女,1981年11月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连生代理审判员 金 威人民陪审员 姜树达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赵 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