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九民初字第16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初字第1602号原告李某某,男,1985年3月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九台市。委托代理人李殿瑞,男,1958年8月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九台市。被告王某某,女,1981年11月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连生代理审判员  金 威人民陪审员  姜树达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赵 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