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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县民初字第0157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王某与牛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县民初字第01573-2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曾美清,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牛某。原告王某被告牛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原告王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295元,减半收取7147.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2147.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邓 翠人民陪审员  李新贵人民陪审员  何壮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