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010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强妮与被执行人杨孟龙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强妮,杨孟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1010号申请执行人强妮,女,汉族。被执行人杨孟龙,男,汉族。申请人强妮与被执行人杨孟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003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强妮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将被执行人杨孟龙名下陕A17V**号、陕AS65**号汽车过户至申请人名下,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相关单位送达执行裁定书与协助执行通知书,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0037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东荣审判员 吴建平审判员 舒四来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白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