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皋磨民初字第8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宋金梅与孙娟霞、李建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磨民初字第892号原告宋金梅。被告孙娟霞。被告李建宾。本院受理原告宋金梅与被告孙娟霞、李建宾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宋金梅于2015年10月8日以双方调解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孙娟霞、李建宾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宋金梅申请撤回对被告孙娟霞、李建宾的起诉并未规避法律,依法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金梅撤回对被告孙娟霞、李建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宋金梅负担。审判员  杨益非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施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