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磨民初字第8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宋金梅与孙娟霞、李建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磨民初字第892号原告宋金梅。被告孙娟霞。被告李建宾。本院受理原告宋金梅与被告孙娟霞、李建宾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宋金梅于2015年10月8日以双方调解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孙娟霞、李建宾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宋金梅申请撤回对被告孙娟霞、李建宾的起诉并未规避法律,依法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金梅撤回对被告孙娟霞、李建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宋金梅负担。审判员 杨益非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施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