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191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重庆宇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波,伍国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1913-1号原告重庆宇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双龙湖街道一碗水前街1号1幢1单元1-1-3,组织机构代码证75007778-7。法定代表人李开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佳佳,重庆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伍国英,女,1977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刘波,男,197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渝中区,现居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宇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伍国英、刘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宇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宇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宇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邹富奎人民陪审员 余双美人民陪审员 蒋泽琼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玉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