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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浚执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浚县支行与牛朝胜等6人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浚县支行,牛朝胜,秦红云,王永辉,郭瑞玲,李彦伟,贾灵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浚执字第25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浚县支行。住所地:浚县新华路与建设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李志胜。被告牛朝胜。被告秦红云。被告王永辉。被告郭瑞玲。被告李彦伟。被告贾灵霞。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浚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牛朝胜等6人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2014)浚法民金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同意按协议约定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浚法民金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桑文宇执行员  XX臣执行员  孙消烊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付月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