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民初字第013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赵某与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1356号原告赵某。被告焦某。原告赵某与被告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焦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她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常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好吃懒做、有赌博及家庭暴力的恶习。现被告长期外出不归,下落不明,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诉请离婚、女焦某甲由她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300元。被告经公告传唤即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材料。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4年12月相识后自由恋爱,2007年4月9日登记结婚,同年9月25日生育一女焦思月。原、被告婚后夫妻关系一般。自2010年起,双方关系转差。2013年春节,原、被告因琐事发生吵打后,双方开始分居生活。2013年8月,原告曾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因被告下落不明,原告撤回起诉。2014年冬,被告焦某曾回家取个人衣物,后又下落不明。现原告复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诉讼中,本院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但被告仍未到庭应诉。庭审中,原告坚持其诉讼请求。因被告未到庭,致使本案未能调解。上述事实,有开庭笔录、结婚证、户口本、谈话笔录等材料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愿婚姻,但被告不珍惜婚姻家庭关系,长期离家、去向不明,不尽家庭义务,致使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应予支持。因被告下落不明,故孩子应由原告自行抚养为宜。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问题,因被告下落不明,故可在被告出现后,由双方协商或另案处理。为确保婚姻自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赵某与被告焦某离婚;二、女焦某甲由原告赵芳自行抚养。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吕益民审 判 员 樊宝卫人民陪审员 王秀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叶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