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翠屏民初字第48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原告王家琼与被告钟瀚文等建筑物分所有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家琼,钟瀚文,钟伟,陈仁秀
案由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翠屏民初字第4804号原告:王家琼,女,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委托代理人:张全,男,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张全系原告王家琼之夫。委托代理人:廖宏梅,四川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瀚文,男,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法定代理人:肖燕,女,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被告:钟伟,男,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被告:陈仁秀,女,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人。委托代理人:钟伟,男,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钟伟系被告陈仁秀之夫。原告王家琼诉被告钟瀚文、钟伟、陈仁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家琼的委托代理人张全、廖宏梅,被告钟瀚文的法定代理人肖燕,被告钟伟(暨被告陈仁秀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家琼诉称:原告系宜都·莱茵河畔阳光半岛37栋1单元205号业主,被告钟瀚文系宜都·莱茵河畔阳光半岛37栋1单元105号业主。2014年9月,被告钟瀚文未经宜都·莱茵河畔阳光半岛37栋其他业主同意,擅自将宜都·莱茵河畔阳光半岛37栋1单元105号住宅出租给钟伟、陈仁秀用于经营麻将馆至今,严重影响包括原告在内的其他业主正常休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和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三被告立即停止将宜都·莱茵河畔阳光半岛37栋1单元105号住宅用于经营麻将馆,恢复房屋住宅用途,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10000元。为支持其诉称,原告提供以下证据:1.原被告身份信息、商品房买卖合同;2.物业管理公司的协调表。该协调表由宜宾雅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宜宾市翠屏区南岸街道莱茵社区居民委员会盖章确认。该协调表由张全、王天烈、钟伟、物业服务部经理白雪、莱茵社区主任李玲签名。协调表载明“37-1-205业主代表民意要求105停止经营,停止扰民。37-1-105(男、女)业主表明暂时未有停止经营的想法,尽量减少噪音。双方未达成共识,协调不成功。”;3.照片3张。①号照片:105号房门上贴有“1338839****”和“1330909****”字样的贴纸。②③号照片:涉案房屋阳台玻璃上贴有“1338839****”、“1330909****”和“久盈”字样的贴纸。4.业主签名信;该签名信载明“阳光半岛37栋1单元102、103、105三家麻将馆的房主及其经营者,……擅自将住宅用房改变为商业用房,从白天到深夜,麻将机哗哗哗的洗牌声,赌徒们的高声吼叫和打牌声,给周围的住户造成了严重的噪声干扰!使周围的居住人员长期以来无法正常地生活、学习、工作和休息。……对此,我们强烈要求:法院依法判定阳光半岛37栋1单元102、103、105房主及其经营者,立即停止侵害!立即停止非法的住改商经营活动!还小区一个安静、安全的生活环境!”该签名信由33名业主签名捺印。5.查档证明。载明翠屏区航天路中段4号阳光半岛37栋1单元1层5号房屋所有人为钟瀚文,规划用途是住宅。6.证人证言。(1)证人赵依琼证词称:赵依琼是阳光半岛37栋1单元3层6号的业主。赵依琼曾经去105号打过麻将,里面有7张机麻,自从麻将馆办起了,很晚被告都还在经营,声音很大,晚上影响休息。具体怎么收费的赵依琼不是很清楚,因为上次去打麻将是赵依琼的姐妹付的钱。以前赵依琼家里的孩子因为吵睡不着觉还去找过被告。赵依琼因为太吵了曾给105的经营者打了一次打招呼,现在赵依琼家人都还开着电视睡觉。赵依琼在业主签名信上签字捺印了的。(2)证人况永琼证词称:况永琼是住2楼的,一楼打麻将的几间房子同她家卧室是成“L”型,况永琼家有一个小孩卧室正好对着打麻将的地方的。麻将声非常吵,有时候打到晚上12点,有时候还久点,直接影响况永琼及其家人睡觉。楼下推麻将的声音、说话的声音,况永琼和家人都听得到。105房阳台、客厅都放着麻将机,他们是麻将馆。麻将馆的人打完牌走出去非常吵,说麻将以及宵夜的问题。况永琼的厨房对着105房放机麻的地方,有时候从早上就开始有人打麻将,两个月前还有一个LED的灯,写的麻将馆和电话号码。况永琼在业主签名信上签名捺印了的。(3)证人王天烈证词称:王天烈居住在37栋2单元102号,买卖合同上是叶秀群的名字,叶秀群是王天烈的妻子。105号房每天从中午12点到晚上12点噪音都大,被告挂着有牌子是麻将馆。被告有一间打麻将的屋子和王天烈的寝室只隔了一层墙,打麻将的时候声音很大,对王天烈有影响。王天烈在105号房的麻将馆里打过一次麻将,是在阳台上打的,给了30元钱,从下午1点过打到5点过。被告的麻将馆叫“久盈”。因为麻将馆噪音的影响,王天烈找过被告很多次。王天烈在业主签名信上也签名捺印了的。被告钟伟、陈仁秀辩称:麻将馆不是事实,钟伟和陈仁秀现在是居住在里面,平时是朋友来一起打牌,被告要求的精神损失没有依据。钟瀚文父亲钟义与钟伟系兄弟关系,钟义将本案涉案房屋借用给钟伟和家人无偿居住,双方之间并不存在租赁关系,钟伟和陈仁秀从未将涉案房屋用于商业使用,也未对外收取过任何费用。在玻璃和门上贴有电话号码是因为钟伟和陈仁秀的朋友有些不知道他们的电话号码,方便他们来了之后联系钟伟和陈仁秀。“久盈”是钟伟给涉案房屋取的名字。被告钟瀚文辩称:钟瀚文和钟伟、陈仁秀不是租赁关系,是钟瀚文的父亲钟义借给钟伟、陈仁秀用的。经审理查明:原告王家琼于2012年5月4日购买了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宜都·莱茵河畔阳光半岛37栋1单元205号房屋并居住于此。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宜都·莱茵河畔阳光半岛37栋1单元105号房屋为被告钟瀚文所有,规划用途为住宅。被告钟伟、陈仁秀借用钟瀚文位于宜都·莱茵河畔阳光半岛37栋1单元105号房屋经营麻将馆。被告钟伟、陈仁秀在该房屋内放置电动麻将桌7张,并将钟伟和陈仁秀的电话号码贴在房门上方和阳台玻璃的明显位置。同时阳台玻璃上贴有“久盈”字样的贴纸。涉案房屋从去年9月份开始经营麻将馆,每天都有人打麻将,一般是中午吃了饭来,打到晚上12点钟左右离开。因电动麻将机噪音和打麻将人交谈声影响了原告,原告多次请求物业管理公司和社区处理,均未果。2015年6月17日由宜宾雅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服务经理白雪和宜宾市翠屏区南岸街道莱茵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李玲组织张全、王天烈、钟伟、叶大春等人协调停止105号房屋经营麻将馆的事宜,但被告钟伟予以拒绝,仅同意尽量减少噪音。原告牵头发起小区业主签名,征集意见,要求停止被告的麻将馆经营行为,33名业主签字认可。以上事实有身份证、户口簿、商品房买卖合同、信雅物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协调记录表、照片、业主签名信、查档证明、证人赵依琼证言、证人况永琼证言、证人王天烈证言等以及原、被告各方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宜都·莱茵河畔阳光半岛37栋1单元105号房屋内安放了7台电动麻将机,且被告钟伟、陈仁秀将电话号码对外公布,结合物业管理公司的协调表和证人证言,能够确认钟伟、陈仁秀在宜都·莱茵河畔阳光半岛37栋1单元105号房屋经营麻将馆的事实。而涉案房屋的规划用途是住宅。被告并没有征得与其位于同一栋建筑物的利害关系人原告王家琼的同意就擅自改变涉案房屋的住宅用途,用于经营麻将馆。同时被告在涉案房屋内经营麻将馆,没有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办理营业执照,属无照经营,且电动麻将机噪音和打麻将人交谈声影响原告以及其他邻居的生活安宁,进入小区打牌的外来人员,也给原告的生活和小区安全带来隐患。故被告钟伟、陈仁秀应承担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的责任。被告钟瀚文作为涉案房屋的业主,应当合法行使物权,出借房屋时,应告知被告钟伟、陈仁秀不能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因此,被告钟瀚文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停止经营麻将馆,恢复房屋住宅用途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精神受到了伤害以及所受损失程度和损失金额,对原告诉请的10000元精神损失赔偿,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一、被告钟伟、陈仁秀、钟瀚文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停止在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宜都·莱茵河畔阳光半岛37栋1单元105号房屋内的麻将馆经营行为,恢复房屋的住宅用途;二、驳回原告王家琼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告钟伟、陈仁秀、钟瀚文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 婉审 判 员 谭玉华人民陪审员 任树秀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罗 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