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民初字第23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黄北三与余鑫其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北三,余鑫其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2357号原告黄北三,男,198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委托代理人董叶倩,福建金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祥桂,福建金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余鑫其,男,197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北三与被告余鑫其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北三以尚未对其自身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为由,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黄北三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北三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北三负担。审判员 吴燕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蓝华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