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蒲江执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黄继林与李登福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继林,李登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蒲江执字第369号申请人黄继林。被执行人李登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5)蒲江民初字第7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李登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李登福的银行存款9150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谢拥政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田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