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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61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青县鼎誉投资有限公司与天津老板娘水产食品物流有限公司、胡志兴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县鼎誉投资有限公司,天津老板娘水产食品物流有限公司,胡志兴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610-2号原告青县鼎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龙潭路12号。法定代表人李文海,总经理。被告天津老板娘水产食品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刘安庄村。法定代表人胡志兴,董事长。被告胡志兴。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县鼎誉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老板娘水产食品物流有限公司、胡志兴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青县鼎誉投资有限公司逾期未交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2188元,减半收取11094元,保全费5000元,共16094元,由原告青县鼎誉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维力代理审判员  吴晓飞人民陪审员  李兵花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吴 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