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6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杜文杰与齐万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文杰,齐万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初字第639号原告杜文杰,���。被告齐万振,男。原告杜文杰诉被告齐万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文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齐万振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文杰诉称,2013年5月22日,被告齐万振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约定2013年5月之前被告齐万振所欠原告杜文杰190000元的借款,被告齐万振于2013年6月20日前偿还100000元,于2013年7月20日前偿还90000元。之后,2013年8月,被告偿还原告本金20000元;2013年12月11日,偿还原告本金20000元。截至目前,被告齐万振仍欠原告借款150000元。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齐万振偿还原告借款15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齐万振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5��22日,被告齐万振给原告杜文杰出具还款协议,载明“还款计划,2013年5月份之前所欠杜文杰款壹拾玖万元整(小写:190000),该款保证于2013年6月20日前还10万元,于2013年7月20日前还9万元,借款人齐万振,日期2013.5.22”。根据原告陈述,被告齐万振于2013年8月偿还原告杜文杰本金20000元,2013年12月11日偿还原告本金20000元,现原告请求判令被告齐万振偿还借款15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还款计划》以及原告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齐万振给原告出具还款计划,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合法的民事行为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原告杜文杰按约定履行出借义务后,被告齐万振未按约定偿还全部借款,是形成本案纠纷的主要原因。现原告杜文杰请求判令被告齐万振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逾期利息,原告请求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逾期之日即2013年7月21日起开始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齐万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杜文杰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3年7月21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齐万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庆生审 判 员 陈新玲人民陪审员 李 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明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