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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泉民初字第43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泽英与何庸火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泉民初字第4332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魏佳,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逾期未交纳诉讼费用,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何莉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冯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