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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横执字第13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重庆市鑫翎创福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简达亿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鑫翎创福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简达亿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横执字第1321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鑫翎创福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组织机构代码:XX。法定代表人郭某,董事长。被执行人深圳市简达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组织机构代码:XX。法定代表人赵某。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鑫翎创福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简达亿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中法商终字第145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为保障案件的顺利执行,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划、扣押(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被执行人深圳市简达亿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4151.07元的财产。(以执行时所列清单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罗海雁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廖阡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