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法民初字第047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重庆市涪陵荔枝建筑公司与中石化第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涪陵荔枝建筑公司,中石化第十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4708号原告重庆市涪陵荔枝建筑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黎明南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20855324-5。法定代表人陈韦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易小雪,重庆柯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石化第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漓江西路677号,组织机构代码16410269-5。法定代表人王存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方,山东春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建峰,男,196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公司员工,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涪陵荔枝建筑公司诉被告中石化第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涪陵荔枝建筑公司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涪陵荔枝建筑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涪陵荔枝建筑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免收诉讼费。审 判 长 樊 雄代理审判员 周玉玲人民陪审员 罗瑶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黄春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