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阳执字第005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武汉天湖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武汉羚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执字第00579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天湖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一路长丰达到80号法定代表人:陈胜春,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汉羚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武汉市汉阳区郭茨口玫瑰南街36号。法定代表人:杨小平,系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053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向被执行人武汉羚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羚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武汉羚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武汉羚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武汉蔡甸支行银行存款19714元至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丹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冯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