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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8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842号原告王某某。被告魏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 丽人民陪审员  杨瑾敏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