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130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李可印与张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可印,张帆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3057号原告李可印,男,1962年11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田健壮,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海龙,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帆,男,1960年9月2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可印诉被告张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可印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可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可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千三百五十元,由原告李可印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路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段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