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执字第118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陈玉宽与秦国林、李文元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玉宽,秦国林,李文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执字第1185-1号申请执行人陈玉宽。委托代理人冯茂蔚、沈春明,江苏安珀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秦国林。被执行人李文元。陈玉宽与秦国林、李文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吴开民初字第049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李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玉宽借款人民币180000元;秦国林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秦国林、李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4580元。因秦国林、李文元未履行义务,2015年4月22日,权利人陈玉宽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秦国林、李文元归还借款及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184580元相应其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标的187249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受理后,即向两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书面材料,责令其履行债务,但其未履行。执行中,轮候查封登记在秦国林名下位于苏州市吴中区东山镇高田村银湖新村49号房屋,但该房屋由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首封;查封登记在秦国林名下苏E×××××别克轿车,该轿车目前下落不明,除此之外,查无登记在被执行人秦国林、李文元名下银行存款、其他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秦国林、李文元下落不明。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告知,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陈玉宽对被执行人秦国林、李文元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财产。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吴开民初字第049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 强执行员 范志明执行员 梁天成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徐梦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