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杏民初字第010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张元国与孙德刚、张虹霞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元国,孙德刚,张虹霞,杨玲梅,太原市杏花岭区中某某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杏民初字第01087号原告张元国(曾用名张建国),男,195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杏花岭区。被告孙德刚,男,195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杏花岭区。被告张虹霞,女,1969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杏花岭区。被告杨玲梅,女,195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杏花岭区。被告太原市杏花岭区中某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中涧河乡地沟村。法定代表人张元国,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元国与被告孙德刚、张虹霞、杨玲梅、太原市杏花岭区某某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元国于2015年10月9日以生活困难等理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元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予以免交。审 判 长 王文洁人民陪审员 张俊莉人民陪审员 苏丽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孙文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