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执字第011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行与叶兴树、叶东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0117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行,住所地淮安市淮海南路130号。法定代表人庄号召,该行行长。委托代理朱敏、该行职员。被执行人叶兴树,职业不详。被执行人叶东海,职业不详。被执行人陈圣祥,职业不详。被执行人刘文健,职业不详。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行与叶兴树、叶东海、陈圣祥、刘文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4)浦商初字第079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叶兴树、叶东海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行借款本金85565.02元、利息3815.68元、罚息39334.87元(利、罚息计算至2014年7月6日,之后的逾期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年利率15.66%上浮50%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陈圣祥、刘文健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叶兴树、叶东海、陈圣祥、刘文健负担案件受理费3435元。被执行人叶兴树、叶东海、陈圣祥、刘文健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权利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浦商初字第079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商东雷审 判 员 杨汉伟代理审判员 程冲云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余晨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