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65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薛恩艳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6515号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13号1幢14层1706。法定代表人鲁传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宇,员工。被告薛恩艳。本院在审理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薛恩艳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范金维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