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民二初字第56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告沈阳XXXX有限公司、王某某、邵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沈阳XXXX有限公司,王某某,邵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民二初字第568-2号原告赵某某,男,现住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被告沈阳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梧桐大街。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甲。被告王某某,男,现住沈阳市沈河区清真路。被告邵某,男,现住沈阳市苏家屯区佟沟乡梧桐大街。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沈阳XXXX有限公司、王某某、邵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王浩明位于沈阳市苏家屯区佟沟乡胜利村(信盟花园33号),并提供担保人赵某某乙单独所有的位于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广场(建筑面积220.76平方米)、车库(建筑面积96.42平方米)作为担保,担保价值670万元。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王某某所有的位于沈阳市苏家屯区佟沟乡胜利村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沈房权证苏家屯字第0508**号);查封担保人赵某某乙单独所有的位于大连市沙河品区星海广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沙私有2013500683号,建筑面积220.76平方米)查封担保人赵某某乙单独所有的位于大连市沙河品区星海广场车库(房屋所有权证号:沙私有2013513934,建筑面积96.42平方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上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闫晓彦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雪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