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覃执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黄守山与广西贵港市覃塘区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守山,广西贵港市覃塘区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覃执字第279号申请执行人:黄守山,被执行人:广西贵港市覃塘区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黄守山申请执行广西贵港市覃塘区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关于民间借贷纠纷,因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钱款,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覃执字第279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坚贵审判员 :周务光审判员 : 吴 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 子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