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三初字第014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徐某某诉肖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三初字第01489号原告:徐某某被告:肖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淑杰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阁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