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执恢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尚淼与被执行人黄仕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尚淼,黄仕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恢字第67号申请执行人刘尚淼,男,汉族,1956年5月5日生。被执行人黄仕平,男,汉族,1966年10月5日生。刘尚淼申请执行黄仕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院于2012年6月27日作出的(2012)浦桥民调初字第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黄仕平欠刘尚淼人民币8万元。此款黄仕平于2012年9月30日之前给付2万元;于2012年12月30日之前给付2万元;于2013年4月30日之前给付2万元;于2013年7月30日前给付2万元。二、若黄仕平有任何一期未按期履行,刘尚淼可就全额申请执行,并自2012年9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双倍支付利息。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刘尚淼负担。因被执行人黄仕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刘尚淼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黄仕平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权属登记,名下有牌号为苏A×××××的东风牌小型汽车一辆,申请人同意暂不对车辆进行处理。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执行过程期间,被执行人黄仕平主动交付5000元。余款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约定:被执行人黄仕平每月给付申请执行人刘尚淼2000-3000元。本院已将黄仕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人刘尚淼同意对(2015)浦执字第67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收条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财产进行调查,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仕平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权属登记,名下有牌号为苏A×××××的东风牌小型汽车一辆,申请人同意暂不对车辆进行处理。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执行过程期间,被执行人黄仕平主动交付5000元。余款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约定:被执行人黄仕平每月给付申请执行人刘尚淼2000-3000元。本院已将黄仕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人刘尚淼同意对(2015)浦执字第67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浦桥民调初字第3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 煜审判员 吕春贵审判员 郑 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潘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