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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刑初字第004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王争光犯组织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争光

案由

组织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谯刑初字第00401号公诉机关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争光,男,1987年9月17日出生于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汉族,无业,现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2011年4月14日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经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1年8月15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取保候审,2012年7月26日经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2015年4月22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同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辩护人段存付,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谯检公诉刑诉(2015)5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争光犯组织卖淫罪,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李会会、张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争光及其辩护人段存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争光与袁飞(已判刑)、梅开封(已判刑)、袁佳佳(已判刑)等人预谋组织妇女在亳州卖淫,2011年2月20日,王争光、梅开封、袁佳佳从广州市东莞将王某骗至亳州市谯城区白依路百亿宾馆,2月27日,被告人王争光指使梅开封将王某带至魏武农贸市场位小伟(已判刑)经营的按摩店,至3月3日间,梅开封、位小伟逼迫王某在店内多次从事卖淫活动。3月3日,位小伟又将王某带至金都洗浴中心308和310房间,至3月12日间,伙同王瑞琪(已判刑)等人逼迫王某多次卖淫。2011年3月10日,被告人王争光与袁飞、梅开封、袁佳佳开车将秦某乙。王某某从江苏省常熟市新桥村带至亳州市谯城区白依路钻石快捷宾馆后,被告人王争光与袁飞对秦某乙和王某某进行殴打,逼迫二人卖淫。3月11日,梅开封、袁佳佳将二人带至金都洗浴中心310房间,伙同位小伟、王瑞琪等人逼迫二人多次卖淫。公诉机关针对上述事实,提交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王争光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争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作辩解。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系从犯,可减轻处罚,主动投案,系自首、初犯,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争光与袁飞(已判刑)、梅开封(已判刑)、袁佳佳(已判刑)等人预谋组织妇女在亳州卖淫,2011年2月20日,王争光、梅开封、袁佳佳从广州市东莞将王某骗至亳州市谯城区白依路百亿宾馆,2月27日,被告人王争光指使梅开封将王某带至魏武农贸市场位小伟(已判刑)经营的按摩店,至3月3日间,梅开封、位小伟逼迫王某在店内多次从事卖淫活动。3月3日,位小伟又将王某带至金都洗浴中心308和310房间,至3月12日间,伙同王瑞琪(已判刑)等人逼迫王某多次卖淫。2011年3月10日,被告人王争光与袁飞、梅开封、袁佳佳开车将秦某乙。王某某从江苏省常熟市新桥村带至亳州市谯城区白依路钻石快捷宾馆后,被告人王争光与袁飞对秦某乙和王某某进行殴打,逼迫二人卖淫。3月11日,梅开封、袁佳佳将二人带至金都洗浴中心310房间,伙同位小伟、王瑞琪等人逼迫二人多次卖淫。案发后,被告人王争光于2011年8月15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2012年7月26日由本院决定逮捕。2015年4月22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被告人王争光的家人与被害人王某于2015年3月31日达成协议,取得王某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案证实:1、被告人王争光供述证明:袁飞来牌输了不少钱,想办法弄钱,2011年2月20日给其讲想找几个“小姐”卖淫挣点钱,其也同意了。他们又找到梅开封、袁佳佳,他两人也同意了。王某是其以前在广东认识的,其和袁佳佳、梅开封三人将王某带到谯城区百亿宾馆。同年2月份底至3月初,将王某带到位小伟经营的按摩店内从事卖淫数次。同年3月3日至3月12日,位小伟将王某带到金都休闲会所开好房间让王某卖淫多次。在金都没有结帐就出事了。3月初,袁飞和其、梅开封、袁佳佳商议从外地带几个“小姐”来亳州卖淫,梅开封认识在常熟市打工的秦某乙、王某某,其四人商量把秦某乙、王某某骗过来。其四人开袁飞的车到常熟按照原来商议的将王某某、秦某乙骗来。被他们带到亳州钻石宾馆住下。后来其和袁飞威胁、殴打让她俩人卖淫挣钱。3月11日,其四人又将王某某、秦某乙带到金都旁边交给位小伟,由位小伟带着在金都休闲会所卖淫,让袁佳佳、梅开封跟着位小伟负责看着王某、王某某、秦某乙她们。在金都会所还没结帐就出事了。2、同伙人袁飞供述证明:2011年春节前后,其和王争光、梅开封、袁佳佳商量,组织“小姐”卖淫的事。同年2月20日,王争光、袁佳佳、梅开封三人把王某带到谯城区百亿宾馆。同年2月27日至3月3日期间,王争光让梅开封将王某带到位小伟经营的按摩店内从事卖淫数次。同年3月3日至3月12日,位小伟将王某带到金都休闲会所开好房间让王某卖淫多次,在金都没结帐就出事了。2011年3月初,其伙同王争光、梅开封、袁佳佳四人商议在外地带几个“小姐”来亳州卖淫。梅开封、袁佳佳认识在江苏常熟市打工的秦某乙、王某某,他们商量把她们骗过来,他们四个人开车到常熟将王某某、秦某乙骗到亳州,住进白依路钻石宾馆。后来其伙同王争光威胁、殴打王某某和秦某乙让两人卖淫挣钱。2011年3月11日,他们带王某某、秦某乙到金都旁交给位小伟,由位小伟带着在金都休闲会所卖淫。其让袁佳佳、梅开封跟着位小伟负责看着王某、王某某、秦某乙三人。其在取保期间,去外地打工,公安机关通知其未到案。其让其妻子谢丽芳劝说王争光投案自首。3、被害人秦某乙陈述证明:袁佳佳、梅开封家是沙土镇的,以前在义乌打工时认识他们,在网上经常聊天。2011年春节过后,其和王某某去常熟服装厂打工,袁佳佳、梅开封、强子和另一个男子开车到常熟找她们,一起出去玩,说是送其二人回来,开车走出很远后,其问他们到那去,梅开封打了其一巴掌,后来才知道把她们带回亳州。2011年3月9日晚上,把其两人安排在钻石快捷宾馆,其和袁佳佳安排一个房间,袁佳佳提出要和其发生关系,发生了两次,其当时也没有反抗。第二天上午10时许,强子和那个“老大”就过来了,老大就问其上次是怎么逃走的,其没说,“老大”先动手打其,用脚踢其,强子用脚踢她的肚子,袁佳佳对其脸上打一巴掌,梅开封对其身上跺几脚。又打王某某,让其两人接客卖淫。从钻石宾馆退房出来,他们几个人把其两人带到金都会所的沙县小吃吃饭。这时来一男二女,男的是金都会所的人,女的叫霞和美玲,都是卖淫女。后被安排到310房间,霞就给其二人说要好好的接客。霞和袁佳佳、梅开封说,你们干也得干,不干也得干。那天晚上来了个男客人,王某某先去的,其后来去的。与男子发生性关系要100元钱。3月11日中午,霞叫其到魏武市场东边一排房子里,在三楼一个房间里与一男子发生性关系,男的给100元钱,王某某也外出接客两次。他们以前强迫其卖淫有30多次,主要在魏武农贸市场旁边房间。在一次接客当中,有个男子想办法让其逃走了。王瑞琪是金都会所三楼的服务员,客人要小姐服务“老王”喊她们,与“客人”性交易结束后,王瑞琪开个单上签美玲的名字,然后“老王”就把单子交给霞,有时侯“狗子”拿着单子上三楼交给霞,然后霞拿着个单子找金都结算。王瑞琪、霞领她们去,王瑞琪安排向客人要150元,实在不行就要100元。自2011年3月9日到亳州后,强迫其卖淫两次,第一次是3月10日上午,霞带到魏武农贸市场一个房间内,第二次是3月12日下午在金都会所310房间,以前在霞朋友店里卖淫有20多次,都是霞和强子强迫的。4、被害人王某某陈述证明:2011年正月19日,其和朋友秦某乙到常熟打工。3月10日袁佳佳和梅开封给她们说要带她们去玩,后来一个叫强子和童飞他们开车强行被拉回亳州市,住在钻石宾馆。第二天上午11时许,他们到宾馆,在房间里打秦某乙让她卖淫,将她的嘴打淌血了。他们四人带其二人去吃饭,饭后又带其二人到金都洗浴中心,住在310房间。有个叫霞的女的,都叫她阿姨,给秦某乙做工作,让她二人好好接客。当天晚上霞带着其出去接两次客。3月12日早上起床带她们吃饭,玩,秦某乙让一个人帮她们报警。从3月11日到12日被强迫接客5次。5、被害人王某陈述证明:其是湖南耒阳市龙塘镇人。2011年2月20日,阿强、袁佳佳、梅开封带其到亳州来玩。21日11时,从阜阳下火车到亳州,住谯城区白依路百亿宾馆。27日,梅开封打电话让位小伟来接其,三人去位小伟经营的按摩店。位小伟让其卖淫,其不同意,梅开封就动手打其,当天就接一个客人,都是位小伟谈的价格,每次100-150元之间,几天接待8次客人。3月3日16时许,位小伟把其带到谯城区三曹路金都洗浴中心311房间。当天晚上,位小伟让其去接客人,位小伟在客人房间门前看着其。3月4日,位小伟带着其到经营的按摩房接两个客人,晚上,在金都会所客人要小姐服务,是王瑞琪去喊她们,王瑞琪开个单子找金都结算。6、同案人位小伟供述证明:2009年7月20日在本市魏武菜市场北段经营洗头、按摩、洗面。2011年11月份开始在店内卖淫,每次50元-100元不等。具体时间记不清了,袁飞经常到其店内洗面,后又认识强子,强子让其去卖淫,其不去他就拳打脚踢。从那以后,其在自己店内接客,前后接有4、50人。2011年3月3日其带王某到金都洗浴中心住在313房间。刚去的那几天,其去房间问客人可要服务,前后其做3次,每次100元,后生病了,没有去做。王某在房间等,有服务员去喊按摩小姐,其不去做。有时王某在接客时,其在门前等,王某在金都洗浴中心做有20多次,每次100-150元不等。3月11日11时许,强子给其打电话说带王某出去吃饭,饭后强子让王某带着王某某、秦某乙回房间。强子给其说,客人要小姐,让其先去,客人不满意,让其四人轮换去。在金都洗浴中心卖淫,嫖资是四、六分成,他们六成,洗浴中心四成。三楼有两个服务员,一男一女,男的的姓王,约有50岁,女的姓孙,40岁。3月11日,强子把王某某送到金都洗浴中心,前后王某某做3次,每次100-150元不等,秦某乙在做1次,价钱是150元,事后秦某乙说有病,其带她看病,拿点药服用。一天中午,有人打电话讲魏武菜市场一家没有名字的小旅社有人要小姐,其带秦某乙去,做一次收100元钱,给中间人30元。3月11日15时许,顺发宾馆老板娘给其打电话要小姐,其带秦某乙去的。事后,秦某乙给其100元。其给拉三轮的女的30元。具体时间记不清了,王争光让秦某乙去店内卖淫,前后两天接待6、7个客人。还有一个叫王某的也在其美容院卖过淫。7、同案人梅开封供述证明:2011年3月10日强子和袁飞打的袁佳佳的手机,他们两人让其带小姐到亳州从事卖淫。其和袁佳佳就从义乌、常熟联系,看到秦相楠和王某某就骗她两人上车,让她们在车上睡,一直带她们回亳州。第二天上午9时许,强子和袁飞过来问他和袁佳佳与秦某乙、王某某谈过吗?其讲王某某不同意。强子、袁飞叫袁佳佳和其出去,他们两人就和秦某乙、王某某谈,他和袁佳佳就出去了。一会儿强子对其和袁佳佳讲走咱们去吃饭,谈好了她们两人同意了。回房间时见王某某嘴上有血,就对王某某讲,你听话,要不然人家打你,王某某没有吭声,他们在金都宾馆附近吃的饭后强子和袁飞对他们讲,你们和吴玲一块去房间休息。刚到301房间,那个叫霞的女子就来了,让王某某和秦某乙各做一次卖淫,所做的钱在吧台里,霞讲钱是半个月或十天结算。8、同案人袁佳佳供述证明:2011年3月7日其和梅开封在义乌找工作。3月10日袁飞和王争光开车到常熟、王争光讲王某某和秦某乙在常熟来,让其带着找她们。在新桥村附近等,见到他们后,王争光开的车,让他们都上车,说是带她们溜溜去,后上高速回亳州,住在钻石宾馆,王争光和袁飞讲,你们两人在宾馆看住她们几天,如果不听话就打。在金都会所,强子和袁飞让他们看管秦某乙和王某某,在钻石宾馆时其和秦某乙同住一个房间,和秦某乙发生过性关系,是她自愿的。王争光和梅开封商量去东莞办事。一起去的东莞,到东莞给美玲打的电话,让王某出来玩,把她带到亳州来卖淫。在金都有服务员喊位小伟出去。再带她们去接客,无论是在金都或是外出卖淫都是位小伟领着。9、同案人王瑞琪供述证明:2011年2月份其到金都会所中心干服务员,位小伟在金都洗浴中心带“小姐”卖淫。平时有房间客人要“小姐”,其就喊位小伟,某某房间要按摩女,位小伟给其报价,多少钱,然后其就开一个一式两联的单子。一联交给位小伟,一联交给吧台,留着结帐,上面写着小姐的编号,其给位小伟喊有六、七次,开有六、七个单子,一个单子是一次服务。位小伟本人是卖淫的,另外两个不知道可是她带的,给其提取单子上数额的百分之二,老板给每月结一次帐。位小伟和金都洗浴中心如何结算其不清楚。都是一楼吧台的收银员那里结帐,其和位小伟不直接拿钱。10、证人鞠某证言证明:其在金都洗浴中心门外干保安,位小伟和另外一个叫王某的住有七、八天时间,才知道她们是卖淫女,对楼上的情况不清楚。11、证人李某证言证明:其是金都洗浴中心的老板和法人代表,浴场有人进行卖淫的行为,其不清楚,不知道。12、证人秦某甲证言证明:2011年3月12日下午朋友秦某乙、王某某给其打电话讲被童飞、强子、梅开封、佳佳绑架了,让她们卖淫。其给秦某乙的父亲打电话,到金都休闲会所后报的警。13、现场图、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情况。14、辨认笔录证明:位小伟辨认出王争光、袁飞;王某辨认出叫强子即王争光;秦某乙辨认出袁飞、王争光;王某某辨认出袁飞、王争光的情况。15、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王争光的基本情况。16、说明证明:未发现王争光有违法犯罪记录。17、本院(2011)谯刑初字第0415号刑事判决书证明:位小伟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梅开封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袁佳佳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王瑞琪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18、情况说明证明:案中涉及的服务员孙利华、马天荣未找到,案中涉及的王永林和王某某为同一人,梅玉龙和梅开封为同一人,黄飞和袁飞为同一人。案中提到的霞和侠均为位小伟本人。被告人王争光、袁飞是公安机关在清网行动中投案自首人员。19、谅解书证明:被害人王某表示对被告人王争光谅解。20、刑事判决书证明:同案人袁飞犯组织卖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争光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应予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争光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及其家人积极与受害人王某沟通,向被害人表示道歉,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系从犯,主动投案,系自首、初犯,取得被害人谅解,可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争光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积极,不应认定为从犯。被告人王争光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支持。对其它辩护意见,予以支持。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争光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2日起至2019年4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柴 毅审 判 员  刘善金人民陪审员  洪娜娜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程 慧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14页第1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