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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邹执综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邹平县瑞泽民间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邹平天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张以家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平县瑞泽民间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邹平天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张以家,山东美罗福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邹执综字第127号申请执行人邹平县瑞泽民间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邹平县韩店镇驻地庆淄路西侧。法定代表人金凯,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邹平天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孙镇霍坡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夏应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以家,居民。被执行人山东美罗福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山东美罗福农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韩店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杜,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邹平县瑞泽民间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邹平天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张以家、山东美罗福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作出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2015)邹商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本院立案庭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款663208元,已执行0元,尚欠663208元,经本院查证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本案无法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2015)邹商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源审判员  张军审判员  赵光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军 来源: